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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定边县红柳沟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中石油银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定边县红柳沟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769号原告石某某,男。被告中石油银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被告定边县红柳沟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边县红柳沟镇。本院在审理石某某诉中石油银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定边县红柳沟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