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李某1,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2,女,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