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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李某1,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2,女,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