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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钟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钟某某,江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璨然,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江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