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以德与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以德,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张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与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以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薛以德负担。审 判 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