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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以德与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以德,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张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与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以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薛以德负担。审 判 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