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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西永与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永,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刘西永,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李晶,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法定代理人高建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平春,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永诉被告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西永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