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与程飞、河南锦通置业有限公司、张知军、张知新、李生有、吴振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程飞,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锦通置业有限公司,张知军,张知新,李生有,吴振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飞。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被执行人河南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牧野乡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张知军。被执行人张知新。被执行人李生有。被执行人吴振众。本院在执行程飞与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基业公司)、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建设公司)、河南锦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通置业公司)、张知军、张知新、李生有、吴振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银马基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银马基业公司称,银马基业公司收取的租金需向已售商铺进行返租,若被提取至法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据约定,若银马基业公司不能提供发票,新乡家乐福超市将不支付租金。新乡中院已查封了银马基业公司银马宝利城302、303区室,共计7101.44平米,估价8487.64万元,加上支取新乡家乐福超市租金2550万元,共计10037.64万元,明显超本案标的近三倍。为便于执行,银马基业公司可以提供他人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综上,请求一、裁定变更(2013)新中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对超额查封部分解封;二、撤销(2015)新中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银马宝利城是银马基业公司名下所开发的房产。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与银马基业公司签订合同,承租银马宝利城商场(即新乡家乐福超市),年租金逐年递增,2015年年租金达到500万元,按月支付。案件在执行中,我院制作(2015)新中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提取30万元租金到新乡中院,直到2550万元履行完毕。另外,本案在诉讼中,新乡中院查封了银马基业公司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44号银马宝利城综合楼302区室、303区室。本院认为,新乡家乐福超市向银马基业公司支付的租金属于银马基业公司的到期债权,新乡中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银马基业公司名下的银马宝利城302区室、303区室尚处在查封中,并未进入到评估拍卖阶段,尚不能确定其价值。银马基业公司单方依据其为抵押贷款所做估价预评确定该两区室价值为8487.64万元,本院不予认可。银马基业公司认为新乡中院超标的执行,应予变更、撤销的异议主张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立新审判员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