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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清代审 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