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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鑫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鑫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200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5484023。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春。被告昆山鑫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金粟路9号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66281626。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鑫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