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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组织机构代码55446283-X。法定代表人张文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销售经理,住三河市。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58361-6。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