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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王志平申请太王镇大青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平,集安市太王镇大青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西城委*组。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大青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学双,村长。申请执行人王志平与集安市太王镇大青沟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登记、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4)集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