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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盛发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志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长盛发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王志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保字第43-1号申请人:天津市长盛发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华云园15-2-501。法定代表人:林心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永,男,汉族。申请人称:“腾云”轮、“嘉庆”轮和“通海”轮均系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光租之船舶。2014年8月至10月间申请人多次为其租赁的上述船舶实施供油,但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均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4月8日,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确认尚欠申请人供油款人民币1241042.5元未付,并承诺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上述全部欠款,逾期未能给付按照日3%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被申请人王志永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自愿用其所属上述房屋作为还款之保证。经多次催要,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欠供油款人民币841042.5元未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永所属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湾一号4栋609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513**号)、秦皇岛市海港区湾海1号4栋906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395**号)房屋相关手续予以查封,并禁止其进行转让、赠与等处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天津市长盛发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王志永所属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湾海一号4栋609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513**号)、秦皇岛市海港区湾海一号4栋906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395**号)房屋相关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小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