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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朝军与刘社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军,刘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0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军。被执行人刘社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军与被执行人刘社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社宾未在家居住,无具体下落,且无可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朝军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长安执字第01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