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治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平,李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288号申请人杨治平,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万花乡锁崖村。被执行人李振贤,男,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丽景花园.杨治平与李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振贤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振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杨治平与李振贤于2015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李振贤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治平2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治平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再给付30000元,下余2578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诉讼费3183.50元及执行费5014由李振贤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8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