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春与被执行人孙继明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孙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孙继明,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1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继明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继明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