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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春与被执行人孙继明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孙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孙继明,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1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继明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继明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