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建伟与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伟,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28号原告:魏建伟,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伟与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建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建伟撤回对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伟撤回对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