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湘莉与吴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莉,吴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359号原告:胡湘莉。被告:吴秋贵。本院在受���原告胡湘莉与被告吴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湘莉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