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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辉与白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白纯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吴辉(又名吴海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科左后旗。被告:白纯洁,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康平县。原告吴辉与被告白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纯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辉诉称:被告白纯洁于2011年12月在我处购买粮食,尾欠粮款40,000元。2014年7月,被告给我出具欠据,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粮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白纯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白纯洁到原告吴辉居住的常胜镇古力板花村收购粮食,但是被告当时收粮款不够,从原告手借款40,000元给付各卖粮户。当时约定几日内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直至2014年7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欠款,时至今日,被告白纯洁未能偿还欠款。另查明,原告吴辉又名吴海军。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吴辉提供的欠据、古力板花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白纯洁向原告吴辉借款,吴辉已将借款交付白纯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吴辉已将借款交付与白纯洁,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白纯洁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现白纯洁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纯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吴辉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白纯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