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喜诉被告徐海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乙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为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