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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胡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金奎、张晓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金奎,张晓杰,刘彩云,刘云武,张建亭,杨金建,潘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商初字第508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潘金奎。被告张晓杰。被告刘彩云。被告刘云武。被告张建亭。被告杨金建。被告潘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金奎、张晓杰、刘彩云、刘云武、张建亭、杨金建、潘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2元,减半收取3836元,保全费26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