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白敏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白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0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永刚,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阳春,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敏红,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03)阎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敏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6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白敏红主动履行了6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又自愿依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预交了2015年至2010年期间的抚养费180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2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