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榆林市长盛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建荣、刘占华、刘斌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长盛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榆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团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59年6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榆阳镇金刚寺村3号,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57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西沙柳营路西路兴和巷东9排6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李宪军,该公司董事长。协助执行人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沙杏小区。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斌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2011)榆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刘某某、刘某某、刘斌分别于2011年12月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财产保全的协助义务单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斌支付了欠款2347000元,其余应执行款,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执字第000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