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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张其安,谷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大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法定代表人:张其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号。负责人:张其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仙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其安。被执行人:谷守芹,系被执行人张其安之妻。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莱城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