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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史文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文强,无业。2015年3月3日被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4日由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文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文强打车到曹妃甸区唐海镇十一队,攀爬跳进曹妃甸区唐海镇十一队张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7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2、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文强打车到曹妃甸区九农场三队,分别攀爬进入曹妃甸区九农场三队王某乙家中、王某甲家中、桑某家中,并从王某乙家中盗得现金3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3、2014年9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文强打车到曹妃甸区柳赞镇蚕沙口村,攀爬进入蚕沙口村朱某家,盗得现金11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4、2015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史文强打车到曹妃甸区六农场曾家湾村,分别攀爬进入曾家湾村梁建家中、孙某家中,共盗得现金44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文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文强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十一队,攀爬进入该队张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二、2014年9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文强至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蚕沙口村,攀爬进入该村朱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三、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史文强至唐山市曹妃甸区九农场三队,分别进入该队王某乙家中、王某甲家中、桑某家中,并从王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四、2015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史文强打车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六农场曾家湾村,分别攀爬进入该村梁建家中、孙某家中,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赃款全部用于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9月7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并对史文强盗窃案展开侦查的事实;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史文强被迁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的过程;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史文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董某、李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文强实施盗窃行为的相关案件事实,且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3.被害人王某甲、桑某陈述他人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的相关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4.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梁某、孙某、朱某陈述其家中财物被盗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5.被告人史文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相关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文强当庭供认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于海光代理审判员  王錾淞人民陪审员  刘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宗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