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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爱娟与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娟,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娟,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刘重记,是该酒店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娟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应支付劳务报酬344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君豪大酒店的经营者刘重记经营的阳江市君豪大酒店的酒店设备一批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对处理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由于处理变现被查封的财产时间较长,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大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