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素芹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芹,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芹,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关镇。法定代表人闫宝顺,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素芹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素芹于2014年6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52.1419万元未得到执行。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判员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