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诉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09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66年。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新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冬青化肥厂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莉助理审判员 张冬亮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