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苏立云与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云,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苏立云,务农。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广场北街84号。法定代表人高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云与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立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立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云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立云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