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0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3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西街64号XXX室棋牌室内放置“龙腾四海”八联赌博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张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博机。2015年3月17日晚,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210元及参赌人员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又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