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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非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夏碎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夏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非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富,局长。被执行人夏碎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夏碎生工商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非字第245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