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畅与张桂兰、刘伟、刘健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张桂兰,刘伟,刘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刘畅,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桂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刘伟,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第三人刘健,女。原告刘畅诉被告张桂兰、刘伟及第三人刘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畅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畅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