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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侯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根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1967年2月26��出生,汉族,形体教练,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尹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根河市人民法院(2012)根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行使其探望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询问被执行人侯某某,同意申请执行人尹某某按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探望;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因不经常在本地居住,尚不能切实按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行使其探望权,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如在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行使探望权时受到干涉时,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2)根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 平代理审判员 马 世 磊代理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思 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