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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军丽、胡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军丽,胡红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祥,行长。被执行人覃军丽。被执行人胡红仙。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红仙、覃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5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