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存良、崔存得诉被告马兴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存良,崔存得,马兴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82号原告崔存良。原告崔存得。被告马兴虎。原告崔存良、崔存得诉被告马兴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将两原告招工到其承包修建宅院的工地上打工,双方约定了不同的劳动报酬,约定两原告每天的劳动报酬为200元。在雇佣期间被告向原告崔存得借了3000元的现金。2014年5月22日两原告完成了全部劳动,被告应支付原告崔存良工资5600元,崔存得工资款7200元。被告马兴虎向原告出具了两原告工资欠条并承诺在2014年11月还清全部所欠工资,到期后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付给两原告劳动报酬15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做书面答辩但谈话中称:两原告出具的欠条正确,会给付两原告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将两原告招工到其承包修建的宅院工地上打工,双方约定了不同的劳动报酬,约定两原告每天的劳动报酬为200元。在雇佣期间被告向原告崔存得借了3000元的现金。2014年5月22日两原告完成了全部劳动,被告应支付原告崔存良工资5600元,崔存得工资款7200元,被告马兴虎向原告出具了两原告工资欠条,承诺在2014年11月全部还清所欠工资,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两原告工资款。2015年1月30日,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两原告工资款1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拒不到庭,本院未主持调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两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两份、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原、被告的谈话笔录本院认为: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两份,被告承认欠条中所给的工资数额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兴虎给付原告崔存得劳动报酬10200元,崔存良劳动报酬56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清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