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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永安锅炉厂申请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永安锅炉厂,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安锅炉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90号409室(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89号12楼)。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安锅炉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永安锅炉厂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欠款100000元后未继续履行,经本院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哈尔滨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哈尔滨永安锅炉厂合计10290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