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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胜国与刘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的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国,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国,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刘彦,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胜国与刘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彦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