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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华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友,谭登九,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郭华友。被执行人谭登九。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树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谭登九、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7945.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