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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公司申请执行于凤琴热力合同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公司,于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凤琴,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于凤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