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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松江与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江,高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江,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海林,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王松江申请执行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高海林自愿于2015年4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松江借款55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分计算,从2014年4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登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海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海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松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