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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长生与韦有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谢长生。苏长荣。被执行人:韦有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谢长生与被执行人苏长荣、韦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