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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玉辉与被上诉人张俊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辉,张俊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吉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61号上诉人范玉辉,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淑芳,女,汉族,1971年8月5日生,系上诉人范玉辉之妻。被上诉人张俊领,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被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抑非,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唐吉峰,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生,系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羊峡光伏电站项目负责人。上诉人范玉辉因与被上诉人张俊领、被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唐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玉辉以另案起诉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由,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玉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玉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上诉人范玉辉承担。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李 德 吉审判员 洛 什 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附:本裁定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