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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汤华顺、高秀红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汤华顺,高秀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24-1号原告王金亮。被告汤华顺。被告高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亮诉被告汤华顺、高秀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于江所有的寿房权证孙集私字第××号房产及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师贤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