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江波、黄文清与黄文清、任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波,黄文清,任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1号原告:王江波。被告:黄文清。被告:任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波与被告黄文清、任义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江波负担。审判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俊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