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某某油井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县昆仑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县昆仑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马某某某某县昆仑油井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元,全部退回。审 判 长 徐明瑞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