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子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