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朋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朋文,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友竹,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朋文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楠、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朋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朋文在长春市二道区,通过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公章的方式,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回迁房屋,骗取被害人石某甲及其父亲石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0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刘朋文挥霍。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朋文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朋文辩称:其仅诈骗石某甲26000元,对其起诉书指控的其它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朋文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朋文诈骗石某甲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6000元;被告人刘朋文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朋文在长春市二道区,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公章,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回迁房屋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石某甲26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0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刘朋文挥霍,石某甲、王某某对刘朋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朋文的基本情况。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朋文用该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诈骗被害人石某甲、王某某、吕某某。3.存款凭条证实:2014年1月20日,被害人吕某某向户名为陈玉新的账户内存入10000元。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石某甲、王某某对被告人刘朋文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9日,民警在长春市二道区二煤气宿舍老3栋2单元702室将被告人刘朋文抓获。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其单位没有长春市房屋保障局的公章,也没有崔洪宇这个人。7.证人石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冬天的时候,其听石某甲说他认识的朋友刘峰能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整到回迁房屋,但需要一些费用。有一次,石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给刘峰拿3000元钱,其就将3000元钱给了一个自称是刘峰的人。2013年6月左右,石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给刘峰拿2000元钱,说是帮着整房子要钱,刘峰到长春师范学院院内拿走了2000元钱。2013年9月左右,石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刘峰帮着整房子还要钱,石某甲让其给拿2000元,还是在长春师范学院院内将2000元钱给了刘峰。8.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通过同学王某某认了一个自称叫刘峰的人,刘峰说他是北京中央守备一师的一个营长,有军籍但是现在退二线了,他说认识汽车厂的领导,亿珩房地产拆迁办李炎是他战友,自己就相信了。2013年一二月份左右,其与张家文、王某某、刘峰四个人在八里堡吃饭,刘峰说他能整出四联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到时候拿着四联单向开发商要房子,其让刘峰帮其整一套房子,刘峰说行但是得拿20000元钱办事。刘峰后来给了其盖有长春市房屋保障局、亿珩房地产拆迁办公章的四联单,其当时就给了刘峰10000元钱。后来刘峰陆续向其要办事的钱,你一共给了刘峰27000元钱和二条中华软包香烟,刘峰还向其父亲石某乙要了7000元。2013年快到刘峰说的交房时间。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王某某和他姐夫去一汽高校附近看了,没有今年拆迁新建的房子,其又到一汽附近的一个拆迁办核实四联单的事,工作人员看了四联单后都说是假的。这时其才知道被刘峰骗了。2014年六七月份,其给刘峰发短信约他出来唠唠,其和王某某、张佳文一起去和刘峰见的面,刘峰当时承认四联单和房子的事都是假的,也承认骗了其与王某某的钱。刘峰当时答应给写个欠条,看了欠条上的签名其才知道刘峰叫“刘鹏文”。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通过朋友张佳文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刘峰的人,他说他是北京守备一师的一个营长,有军籍但退二线了,自己就相信了,并把同学石某甲介绍和刘峰认识。2013年2月,刘峰对其说他在帮石某甲整一套房子,其也想整一套,就找刘峰聊房子的事情。刘峰说得先拿10000元钱办事,刘峰拿出两份空白的长春西新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就是刘峰说的四联单,让其在上面签字,刘峰说剩下的事他去办。后来刘峰给其打电话说四联单办下来了让其拿钱,其当时给了刘峰2000元钱,后来刘峰又向其要了10000元钱,刘峰说房子2013年11月份能下来。2013年10月,快到刘峰说的交房时间了,其就几次给刘峰打电话问房子什么时候能下来,刘峰总是说开发商没有钱交房日期往后拖,其就起疑心了,就和姐夫顾晓杰到一汽高校附近看到底有没有房子,结果根本没有当年拆迁新建的房子,其又和顾晓杰到一汽附近的一个拆迁办去核实四联单的事情,结果几个工作人员看了四联单后都说是假的。后来就联系不上刘峰了,2014年6月,石某甲和刘峰联系上了,石某甲把要和刘峰见面的事告诉自己和张佳文了。见面后,刘峰承认骗了其与石某甲、张佳文的钱,承认四联单和房子的事情是假的,表示愿意写个欠条,刘峰签名的时候写的是刘鹏文,这个时候其才知道刘峰叫“刘鹏文”。10.被害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其在楼下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刘峰的人,刘峰说他是北京守备一师的一个正营职干部,有军籍但是因公受伤退二线了,其就相信了。2013年刘峰主动对其说能给其办个四联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说拆迁的房子在汽车厂附近,2014年五一前后就能下房子,需要拿7万元给办事的人。2013年11月,刘峰向其要了办房子的挂名费4800元,过了二十多天,刘峰拿了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面印有长春市房屋保障局和亿珩房地产拆迁办的公章,以及崔洪宇和李炎的名章,说四联单是找李炎办的,其按刘峰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了。又过了二十多天,刘峰让其交扩大面积款4200元,其把4200元交给了刘峰。2014年1月20日,刘峰又让其交扩大面积款10000元,让其把钱打到户名为陈玉新的建设银行卡内,其当天把10000元钱打入这个账户。2014年春节后,刘峰说65m2的房子没有了,给其办一个72m2的,让再交扩大面积款3800元,其就交给刘峰了。2014年10月底,其听一个姓吕的朋友说刘峰因为办房子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其才知道被骗。11.被告人刘朋文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时候其认识了王某某,又通过王某某认识了石某甲,当时其没有说真名,只说自己叫刘峰。其和王某某、石某甲在一起闲聊的时候称自己是北京中央守备一师的一个营长,有军籍但是退二线了。2013年大约一二月份的时候,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其对王某某、张佳文、石某甲说,其有个战友在长春一汽那边能套出房子,能搞到四联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到时候拿着四联单向开发商要房。王某某、石某甲信以为真,石某甲让其帮忙整一套房子。其就自己打印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又找作假章的刻的长春市房屋保障局和亿珩房地产拆迁办的公章,其曾经捡到一个叫崔洪宇的人身份证,就又刻了崔洪宇的名章,又刻了“亿珩李炎”的名章,但是当时刻反了,刻成“珩亿李炎”。其用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先后从石某甲手中骗取26000元钱和两条软包中华烟,从王某某手里骗取12000元,骗吕某某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为他人办理回迁房屋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朋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朋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朋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朋文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石某甲人民币26000元、中华香烟二条,返还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返还吕某某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