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谢红、唐明琼等与黄毅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唐明琼,罗志琼,黄毅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谢红,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唐明琼,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原告罗志琼,女,1928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清(受谢红、唐明琼、罗志琼共同授权委托),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毅清,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原告谢红、唐明琼、罗志琼与被告黄毅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唐明琼、罗志琼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毅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红、唐明琼、罗志琼诉称:22014年2月19日,谢兴荣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合同编号2014320204D72780324269),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保单于2014年2月20日生效。2014年4月20日,谢兴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李玉龙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谢兴荣经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谢兴荣死亡后,被告告诉原告,说理赔手续比较复杂可以代为办理该手续,理赔手续办好后理赔款会打到原告银行卡内,原告基于信任就将理赔资料交给被告,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70000元理赔款取出,并拒不返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0000元保险理赔金,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毅清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20时08分许,李玉龙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沿江阴市澄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云亭街道太平路叉口地段,车辆左前角撞到沿太平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叉口左转弯的谢兴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造成谢兴荣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另查明:谢兴荣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70000元。又查明:唐明琼与谢兴荣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个子女谢红。罗志���系谢兴荣的母亲,谢兴荣的父亲已死亡。除本案原告外,谢兴荣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查明:2014年7月16日,黄毅清代唐明琼、罗志琼、谢红领取了谢兴荣意外死亡理赔款共计7万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银行取款凭证、情况说明,以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致他方遭受损害3、一方或获益与他方致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黄毅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收条、银行取款凭证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黄毅清代唐明琼、罗志琼、谢红领取了保险理赔款70000元。黄毅清代为领取款项后应向唐明琼、罗志琼、谢红返还。唐明琼、罗志琼、谢红系谢兴荣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谢兴荣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应由唐明琼、罗志琼、谢红继承,故对唐明琼、罗志琼、谢红要求黄毅清返还保险理赔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毅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红、唐明琼、罗志琼保险理赔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红、唐明琼、罗志琼已预交),由黄毅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谢红、唐明琼、罗志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丁 蔚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王海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