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传法与陈能强、蔡敏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安传法。被申请人陈能强。被申请人蔡敏芳。申请人安传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传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能强、蔡敏芳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