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绍珍与李经容、刘星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珍,李经容,刘星,徐林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郑绍珍,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经容,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城镇居民,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林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城镇居民,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珍诉被告李经容、刘星、徐林国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绍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经容、刘星、徐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绍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绍珍撤回对李经容、刘星、徐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郑绍珍负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