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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建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2015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凌晨,无证醉酒驾驶闽D28X**号小轿车由翔安区马巷镇“某某大酒店”旁路边摊行驶至324国道内田路段红绿灯处时在驾驶室睡着,后被当场查获,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9mg/100ml,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予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梅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