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青县凤城小区院内。被告耿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肖焕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魏燕 搜索“”